《王道与仕途——秦汉朝野宫廷五百年》
第22节作者:
白衣少帅 短兵。手持剑的短兵,春秋时期的剑长一般都在三十厘米左右,战国时期的剑长为六十至七十厘米,秦陵兵马俑坑出土的三把剑,最长的尽达91.3厘米。在著名的荆轲刺秦王就有那么一幕,秦王政被荆轲追赶,秦王政在奔跑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完整的将剑拔出剑鞘,也就是说,人在站立时很难将接近一米长的秦剑从腰上的剑鞘中完全拔出,在大臣急叫“王负剑”后,他好不容易才拔出,剑的制作长度可见一斑。
长矛兵。《考工记》是春秋时期记述官营手工业各工种规范和制造工艺的文献,讲述了齐国关于手工业各个工种的设计规范和制造工艺,保留着先秦大量的手工业生产技术、工艺美术资料,矛长不过三寻,约合5.54米。而从秦陵兵马俑出土的秦矛长达6.3米,加上矛头,整个长矛接近7米。如此长度的刺杀兵器,根本无法自由搏斗,但却能端平而持,用它来阻止和减缓敌军的冲锋。古希腊的亚历山大军队就拥有7.2里的长矛而文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这些长矛士卒都挺着长矛向前行走,前排倒下,后排立即补上,保持阵型不变,这几千人能在一时间内组成一个铜墙铁壁的方阵,将他们配置战车上又具有强大的冲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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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7-17 12: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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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齐、楚、燕、韩、赵、魏、秦等七国都相继建立了军功爵制以激励作战有功者,便于提拔、奖励军事成就,鼓动国家向外扩张。由于山东六国被秦所灭,政府档案被销毁,其军功爵制除保存一些零星资料外,全貌已无从考察,唯独秦朝的军功爵制较为完整保存下来。“商鞅变法”前,秦国与中原大陆各诸侯国一样,都是奴隶制国家,战斗力还也不如战国初期三家分晋后率先由李悝和吴起倡导改革的魏国。秦国在中原中的地位如此之低,就连被架空的周天子都不想去理会这个西陲落后的小国。
卫鞅到秦国后施行的一系列变法措施彻底改变了这一切,从变法施行的那一刻起,秦国接受先进的法家思想,以法制国,削弱奴隶主权力和利益,解放了奴隶和下层人民,刺激了秦国人民争名夺利,以杀敌作为进爵赏功的机会,彻底让秦国人民看到了改变自家恶劣生存条件的机会。
集解汉书曰:“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其爵名:一为公士,二上造,三簪褭(niǎo),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注:此处“六公大夫,七官大夫”有误,应为“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史记•秦本纪》集注
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士。——《商君书•境内》
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褭。故爵簪褭,就为不更。故爵不更,就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尉,就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就为庶长;故爵庶长,就为左更;故爵三更也,是为大良造——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商君书•境内》
从《史记》集注和《商君书》可得知,公士之下还有校士、徒士、操士三级,这三级的人在军队中属于有军爵的范围,却不属于公爵范围。《商君书•境内》记载的立功进爵,“故爵三更也”,即是左更、中更、右更,从公士到大良造也只有十六级。故“商鞅变法”时的大良造是秦国早期军功进爵制的最高级,在大良造上再没有其他爵位。没有秦汉时的“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史记》和《汉书》为避汉孝武帝刘彻名的讳,将彻侯避为通侯。)”
秦国在“商鞅变法”时的国君还称为“公”,他是周朝天子赐予的侯爵,这个“公”与“侯”平级,因此在秦国的早期还没有出现关内侯和彻侯的军爵,在秦国国君称呼王时,就可以有“公”爵的出现,据考证,秦惠文王的时,他为秦国开辟了蜀郡,也开始有了侯爵,他挑选蜀国王公贵族充当蜀侯,首先被选中的人叫通国。
卫鞅以左庶长的身份主持变法,这属于公爵里的第十五级,变法成功后并加由军功,进爵为大良造,卫鞅成为了领导政府的首脑,“封鞅为列侯,号商君”此句在《史记•秦本纪》中相对有矛盾,在当时看来,其他各国除了国君最大之外,就没有其他的侯,战国最有名的四公子也只称为“君”,他们在本国都主持过政务,其影响力早已跨越本国。
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士。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其战也 ,五人束薄为伍;一人死,而刭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必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将之,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国尉,短兵千人。大将,短兵四千人。战及死事,而刭短兵;能人得一首,则复。——《商君书•境内》
商君为法于秦,战斩首一者,赐爵一级。——《左传•成公十三年》正义引《汉书》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首二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韩非子•定法篇》
秦国早期军功爵制,爵位的赏赐与晋升是根据在战争中斩获敌人的首级来确定,原则就是“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亦通称的首掳数,斩首一级,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首二级,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以此类推,军功爵制由下往上逐级迁升。
(未完待续)
日期:2011-07-17 19: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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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商君书•境内》
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杜佑《通典•州郡典•风俗》
赐田宅也是逐级累计,“益”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增加的意思。每斩获敌首一级,就赐爵一级,增赐田一顷,宅地九亩。“商鞅变法”土地制度改革里,改一百步为亩的小亩为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地,仍按“百亩给一夫”。假设一家有九亩,那么“赐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就是在原来一夫田一顷、宅地九亩的基础上,再加田一顷,宅地九亩。如此看来,有一级爵位的人,占田二顷,宅地十八亩;拥有二级爵位的人,可以占田三顷,宅地二十七亩,往上依次类推,至八级公乘,即可占田九顷,宅地七十二亩;至九级五大夫以上,有了赐税邑三百家或赐税邑六百家。
卫鞅所颁布了四条与军功爵有直接关系的法令,其一: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其二,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其三,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其四,有军功者显荣,无军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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