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与仕途——秦汉朝野宫廷五百年》
第25节作者:
白衣少帅 县设令、长。《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置,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三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县令、县长是袭用六国的官名,他们均由朝廷任命。县丞辅助县令、县长办事,县尉统一甲兵,捕盗。县丞、县尉是一县之长吏,斗食。佐史称为少吏。其属吏还有:
主吏,也称功曹。主管选用县之少吏和考绩。萧何就曾任过沛县主吏,主管考课之事。
令史,主管文书。
狱掾,主管监狱。曹参就任过沛县狱掾。
文无害,《后汉书•百官志》:“秋冬遣无害吏案审诸囚。”《史记》集解引《汉书音义》就有:“文无害,以文无所枉害也。律与无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
厩驺,又叫厩司御。掌管一县之车马事宜。夏侯婴曾任沛县厩驺。
仓吏,主管仓储。
狱吏,又叫治狱吏、监狱差役。任敖曾当过沛县监吏。
(未完待续)
日期:2011-07-18 23:37:57
黑水帝国2-5:唯我独尊领群臣(5)
地方官制:乡
县以下的组织是乡,乡以下是亭,亭以下是里。《汉书•百官公卿表》:“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三老,掌一乡之教化。凡有忠孝节义可以为民表率者,皆旌表其门,以为倡导。
有秩、啬夫,大乡达到五千户的,郡给指派有秩。小乡不到五千户的,县给指派啬夫。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节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游徼,掌巡逻盗贼。
地方官制:亭
亭长。《史记•高祖本纪》正义云:“亭长,主亭之吏……民有讼诤,吏留平辨,得成其政。”亭长之下设亭父、求盗两卒。《史记•高祖本纪》集解引应劭注:“旧时亭有两卒,一为亭父,掌开闭扫除,一为求盗,掌逐捕盗贼。”西汉开国皇帝刘邦的第一份正当职业。
县尉、游徼、亭长,这三个官职的人都要经常练刀练枪弓弩,带剑佩刀,持盾披甲以防盗贼。
地方官制:里
民户聚居之处叫做里,犹如现在的“居民点”。孔子说:“里仁为美。”意思就是指邻里的里而言,一里居民多少不等。
里正,官名源于战国,秦时讳“正”,改称里典,掌一里百家事。
里监门,官名源自战国,掌一里之监卫。张耳和陈余隐姓埋名在陈县任过此职。
里下有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伍有伍老,以相检查。
(未完待续)
日期:2011-07-19 13:09:01
黑水帝国2-6:秩序森严秦经法
秦始皇帝为了维护封建秩序,令大臣在秦国原有刑法的基础上加以修订、扩充,并吸取其他各国的有关条文,制定了一套更严密的刑法制度《秦经法》六篇,这六篇就是由卫鞅针对魏国李悝《法经》六篇改造而来,而且极其丰富。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一批竹简共有一千多枚,分十个部分,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日书》和《乙种日书》等。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就记载有:《田律》、《厩苑律》、《徭律》、《关市》、《工人程》、《均工》、《司空》、《军爵律》、《效》、《置吏律》、《传食律》、《仓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工律》、《金布律》。
此外还有《睡虎地秦简•效律》,它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就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十一种律文的摘录。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多次提到“廷行事”,它是司法审判的成例,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援引的成例。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
《睡虎地秦简》结合史料可知,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方面、民事方面。
刑事方面,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几个方面:
第一: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秦时男子身高六尺五寸(约合今150.15cm),女子身高六尺二寸(约合今143.22cm)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责刑事责任,否则不负。
第二: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第三:区分“端”和“非端”。秦律中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为“非端”。
第四: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第五: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
第六:自首减刑。自首者可略为减轻罪刑。
第七:诬告反坐。秦律称诬告为“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未完待续)
日期:2011-07-19 18:30:18
黑水帝国2-6:秩序森严秦经法(中)
刑罚的类型如下:
其一: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如下:戮,先刑辱、后斩首;弃市,于人众集聚的闹市区,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磔,裂其肢体而杀之;定杀,抛入水中淹死或活埋;族,全家处死;夷三族(三族:父、子、孙,或父族、母族、妻族),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宗族;枭首,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车裂,把犯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分别向不同的方向拉;腰斩,用重斧从腰部将犯人砍作两截;剖腹,切开腹部、凿颠,“颠”就是人的头顶,即用铁器凿人头顶;抽肋,抽掉犯人的肋骨;镬烹,把人放进大鼎或大镬,用滚汤活活煮死;阬,活埋;绞,勒死,吊死,绞刑;戮尸,惩罚死者声前的行为,挖坟开棺,将尸体枭首示众等。
其二: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刑罚如:黥,又称墨刑,在脸颊上刺字涂墨;劓,割鼻;剕,也称为“刖”,即是斩削犯人的脚;宫,又称腐刑,去掉生殖器,主要是针对犯有相关应该处以此刑的男性罪犯。此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其三:作刑,即是劳役刑。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城旦、舂,城旦是早起服筑城的苦役,四年兵役,夜里筑长城,白天防站岗;舂是妇女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鬼薪、白粲,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为祠祀择米,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是指伺察寇贼,即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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