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算计”了中国的那些个王朝——国运沉浮之经济视野考》
第40节

作者: minesolskja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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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1-19 10:43:02

  管仲的改革与秦献公全国统一性户籍编制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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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仲军政统一原则下行政单位的划分,事实上仅限于分属于桓公及国子、高子二上卿直辖的“乡”区。全国分成二十一乡之后,其中六个工商之乡与兵役无关,只有十五个“士乡”才分别由桓公和国子、高子二上卿统帅。即便在全国有限的“乡”区之内,国君都不能享有统一指挥的权力;而且维系这十五士乡人员的力量还是大部要靠旧家族的感情纽带。这种依然联系到宗法亲属关系的问题说明齐管仲的改革决不会是秦献公全国统一性户籍编制的历史前例。

日期:2011-01-19 10:50:24

  秦律所反映的名田制度和农田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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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国由于地广人稀,有大量荒地,国有土地的面积是不小的。国家推行的按户授田制,就是以大量的国有土地为基础的。秦国也还使用官奴隶来耕作国有土地。秦律中就有“隶臣田者”。与此同时,秦国更大量存在着私有土地。例如《徭律》中说:
  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堑)垣离(篱)散及补缮之,辄以效苑吏,苑吏循之。……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裁)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繇(徭)。
  禁苑是朝廷畜养禽兽的苑囿,公马牛苑是官家畜养牛马的苑囿。这条法律规定,县政府维修禁苑和公马牛苑,可以征发徒众为苑囿建造堑壕、墙垣、藩篱并加以修补,修好之后该即上交苑吏,由苑吏巡视验收。但是,如果苑囿邻近农田,恐怕有动物和牛马出来吃去禾稼的,县啬夫应该酌量征发“有田其旁者”,不分贵贱,按田地多少出人,为苑囿修筑墙垣,把动物和牛马围起来。因为这是维护“有田其旁者”的利益,有田者应该为此提供人力,就不得作为国家征发的徭役,不得算作为国家服徭役。这是一条十分重要的法律条文,从此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朝廷的禁苑和官家的马牛苑旁边,也存在“有田者”,不论贵贱,可以占有多少农田。这有力地说明当时土地私有制的广泛存在。

  这样确认“有田者”,就是秦汉时代的“名田”制度。这在商鞅变法令里,早已明文公布了。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各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商君列传》)
  所谓“名田宅”,就是准许私人以个人名义占有田宅。当商鞅变法的时候,“名田”制度实际上早已存在。商鞅之所以要在变法令中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用法令公开承认“名田”的合法性,确认个人名义占有土地的所有权,以此维护地主阶级的既得利益;另一方面规定地主占有田宅,必须按照由军功取得的爵位等级,作为奖励军功、谋求兵强的一种手段。《商君书·境内篇》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这样军功越大,赏的爵位级别越高,赏的田地的顷数就越多,赏给服役的“庶子”也越多。按规定,每一级爵位可以得到无爵者一人作为“庶子”,平时“庶子”要给主人每月服役六天,主人有特别役事,则按“庶子”服役期限供给食粮。

  商鞅这个按照军功取得爵位等级“名田宅”的法令,是很难长久维持的。特别是政府奖励多开垦荒地,田地又可以买卖,怎能限制富人多占田宅呢!同时奴隶又可以买卖,富人就可以使用奴隶从事耕作。而且社会上又出现了雇佣劳动者,富人还可以使用雇农从事耕作。《商君书·垦令篇》说:“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童)必当名,则农逸而商劳。”这是要商家上报所有各种奴仆的名册,分配给徭役,以便抑制商家对奴仆的使用。《吕氏春秋·上农篇》说:“农不上闻,不敢私籍于庸。”这是规定农业生产者必须有“上闻”的爵位,才能使用雇农,否则就不准许。看来这些限止富人使用奴隶、雇农的规定作用不大。上引《徭律》规定:“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说明当时贵贱等级和占田多少已经很不一致,只能按有田多少出人而不论贵贱了。推行这种“名田”制度,必然使得富贵者占有田地越来越多,弄得农民丧失耕地而无法生活。因此汉武帝时,公卿就建议“贾人有市籍及其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史记·平准书》索隐:“谓贾人有市籍,不许以名占田也”)。同时董仲舒又进言:“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汉书·食货志》颜注:“名田,占田也,各自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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