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证词——我眼中的秦朝》
第8节作者:
嵩阳云树 在正式拨开那段尘封的往事之前,有一点我们必须要明确:秦帝国是以法立国的国家,了解秦帝国的司法运作形式,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和把握秦帝国的国家形态。
具体地说,司法运作形式是通过审判制度来表现的,而审判制度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及运作的具体体现。
基于此,了解了秦帝国的审判制度,就等同于了解了帝国权力的运行方式,也就等同于了解了秦帝国的国家形态。
为能轻松明了地说明这个问题,我将以见载史册的一起真实的案件为案例,以此为由头,逐一复原帝国县廷的审判制度——秦帝国拥有审判权限的起始层级是县廷。
日期:2011-07-09 20:34:33
罪与罚(2)
《史记·夏侯婴列传》载:高祖戏而伤婴,人有告高祖。高祖时为亭长,重坐伤人,告故不伤婴,婴证之。后狱覆,婴坐高祖系岁馀,掠笞数百,终以是脱高祖。
汉高祖刘邦因玩笑而误伤了老同乡夏侯婴,此事被人告发。高祖当时是亭长,担心遭到从严处罚而坐伤害罪,就申辩根本没有伤害夏侯婴的事实,夏侯婴对此也作了证言。此后案件反覆,夏侯婴为此坐罪,拘禁一年多,遭笞打数百次,终于为高祖开脱了罪行。
正史称犯罪事实的显露为“发”或“觉”,又称“发觉”,即今天所用“发觉”一词的语源。那么,秦廷是依靠什么手段来发现犯罪事实的呢?
这就是上述引文中的关键词--告。
意思是,告诉、告发。
刘邦伤害夏侯婴一案,要放到现在,只要不致产生严重性的后果,比如够成级别的伤残之类,也就没什么大不了的,顶多算是民事纠纷,赔个不是,付点医药费,关系要真铁,可能打个哈哈,这事就算过去了。
问题是,帝国当年并不这样认为,却是“小题大作”起来,这缘于当时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法规--连坐制度。
连坐法规定: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其中一家犯法,其余九家必须告发,若隐匿不报,则十家连坐,要被处以腰斩的酷刑;若纠察检举犯法者,则可以得到同斩得敌人首级一样的奖赏(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秦廷这样做的目的,意在严禁民人轻易犯禁。
就是说,举报犯罪事实,这是帝国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某人才成为刘邦伤害夏侯婴一案的污点证人。
告分为二种形式:一是前面提到的告发,被别人举报;二是自告,相当于现在的自首,可以作为减刑的条件。
关于后者,相当的人性,这一原则现今依然适用。
当然,有一点与现代不同,所谓“自告”,除了犯罪嫌疑人自身之外,他的直系亲属也有“自告”的权利。这或许和当年的另一项法规--缘坐制度有关。
所谓缘坐,是指以家族本位为基点,正犯本人和相关亲属连带受罚的一项特殊归责原则。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出土了一批秦代竹简,学界称睡虎地秦简,也称云梦秦简,记载了当时的法律和公文。其中有一篇《法律答问》,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司法解释。
针对缘坐,《法律答问》有这样一条记载:
“丈夫有罪,妻子先告发,不没收为官婢。”
以上是秦律的正文,但有执法官还不大明白,就问了:
“那么,其妻陪嫁的奴婢、衣物应否没收?”
答:不没收。
如果当年确实发生过类似的案件的话,其妻适当地运用“自告”的权力,因而获得了免责。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适用缘坐的原则,要真这样,那也忒惨了,后人咒骂秦朝酷政,也就骂得有理。然而,根据近代学者的研究,缘坐是针对谋反、谋逆、谋叛等重大犯罪而言的。
换言之,一般的民、刑事案件,并不适用这个原则。
日期:2011-07-09 20:40:14
罪与罚(3)
《法律答问》记载道:
甲诬告乙向官员行贿,然而查无实据,甲因此被处以黥刑(脸上刺字),并发配为城旦(相当于判处四年徒刑)。
问:甲的同丨居丨、里典、伍老应否论罪?
答:不应当。
可见,缘坐的适用范围是有针对性的。这就解释了,为什刘邦后来犯了逃亡罪(押送刑徒赴咸阳服役途中,刑徒中道多开溜,刘邦怕承担责任,也脚底抹油,亡命山中做起土匪),其妻吕氏还能给他送饭的原因。
问题来了,人心如面,社会百态,总之是错综复杂。有些人真心希望社会好,便将“告”视作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公器,比如告刘邦的某人。
然而,与之相伴而生的,必也有一种心地邪恶的人,存在打击报复、公报私仇的可能,比如上面提到的某甲。
对于后者,如果不加以严格防范的话,必将是捏造诬陷恣意肆虐,打击报复横行无忌。其结果只能是黑白颠倒,是非不明,冤假错案满天飞。
那么,秦廷是如何预防这类现象的发生的呢?
这就是与“告”密切相关的“诬告(或称为诬人)”和“告不审”。
所谓诬告,顾名思义,就是捏造事实,陷人入罪。
审,意为事实俱在,“告不审”就是指对犯罪行为及罪人的控告无事实依据。
这二者同时也是对举报失实的处罚罪名,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量刑上,这二者的轻重程度有所不同。
《法律答问》如是区分了“诬告”和“告不审”:
甲告发乙盗牛或杀伤人,但乙并非盗牛,也未杀伤人。请问应如何对待甲这种行为?
答:如是故意,即为诬人。如非故意,为告不审(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同样是举报失实,如果其行为是主观故意(端),想借此打击陷害他人,或达到其他不可告人之目的,则应定为“诬人”罪。如不是主观故意,只是单纯的误认,则定为“告不审”罪。
由此来看,这二者的罪行轻重是有区别的,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秦政府之所以作出如上规定,是为了让告言者明白,必须对自己的控告行为负责,正如秦政府同时规定,执法官必须对自己的执法行为负责一样--关于此点,下文会谈到。
因此,执法官在受理案件时,必须同时记录告言者的身份、籍贯,其目的即是为使告言者对其告言内容负责,乃至需负起相关连带责任而采取的预防措施。
于此,就附带产生了这样一个有趣的事实:
秦政府亦将匿名举报列入打击对象。
不管是谁,一旦发现匿名信而未能捕获投书者的,不得拆看,应将匿名信烧毁。如果捕得投书者,不要将匿名信烧毁,这样就有了给投书者定罪的证据了。
一个人,连举报都匿名,其居心可见。
秦政府不想让诬告满天飞。
日期:2011-07-10 10:46:12
罪与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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