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祸、秦毒、秦殇——物质性史观对秦变革命的批判》
第33节作者:
十字桀 日期:2011-04-14 11:49:47
在历史学领域,尽管近几十年来的经验研究并没有(如前所述,在逻辑上也不可能)证明“进化论的刻板公式”,但与上个世纪至本世纪初的种种陈见相比,这些经验在对旧的进化论模式与旧的规律假说提出了挑战的同时,也对原有的种种“特点说”、“差异说”提出了更尖锐的挑战。诚然,改革时代的中国新史学由于急于摆脱旧有的教条主义“规律”模式,曾经较多地重视对“差异”的经验描述,如重新提出“古代东方”特殊性问题,强调中国不同于希腊罗马(指30年代前后的人们所描述的希腊罗马),没有经过“奴隶社会”等等。然而有趣的是只要略加考察就不难发现这些“差异”描述大多不是什么新的东西,而是很久以前人们就已提出但由于政治原因一直不许说的东西,而真正属于新发现的经验成果却往往是针对旧的“特点说”的。
例如,由于战后西方希腊罗马学界“原始主义”倾向压倒“现代主义”(详见下文),目前西方古代史家描述的希腊罗马已完全不同于30年代以至更早(可以溯自启蒙时代)人们描述的那个“古代资本主义”模式了。近年来西方史学著作中的“古朴罗马”与其说定近似于近代西方,毋宁说更近似于古代中国!而另一方面,过去斯大林时代苏联史学家极力渲染的那种“发达的”或“典型的奴隶社会”如今也很少有人再提了,而“农民的希望”与“农民的罗马”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喜剧现象”:正当中国人以30年代西方希腊罗马学为比较对象而忙于证明古代中国的“黄色”不同于希腊罗马的“蔚蓝色”时,西方人却正忙于证明希腊罗马文明原来并非“蔚蓝色”而也是“黄色”的!正当中国人以30年代苏联人所讲的希腊罗马为比较对象而忙于证明“古代东方”的特殊性,忙于证明中国古代无奴隶社会、印度古代无奴隶社会……并以此否定奴隶社会是必经之途这一“规律”时,西方人却在宣布“断然抛弃”希腊罗马奴隶社会说的“幽灵”,宣布“希腊罗马世界的广大地区在时间与空间上从未以有意义的规模使用过生产奴隶的劳动”⑨。如此说来,所谓“东方的特点”未必真为东方所特有:“大多数奴隶都用于家内服役,……在农业生产中的奴隶相当少,这几乎是一切古代社会的共同特征”⑩!我们难道不可以把这称之为新发现的“规律”吗?
中世纪研究中也存在着类似情况:过去人们曾长期把欧洲中世纪文化看成是蛮族征服毁灭了罗马文明的结果,看成是源于日耳曼的野蛮文化,因此一些教条主义史学著述便力图在中国历史上寻找“蛮族征服”,把“五胡乱华”或“野蛮的周人征服文明的殷人”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起点,以使之符合“规律”。这种削足适履的做法现已很少有主张者了。然而正当中国史学家转而论证中国封建制直接继承较高的文明因而不同于欧洲中世纪的蛮族起源的时候,在欧洲人那里“罗马派”却已取代了“日耳曼派”而占据了中世纪研究的主流:原来欧洲中世纪也并不非得有“蛮族征服”不可,也是直接继承较高的罗马文明的!
人们还曾以为,欧洲中世纪是庄园的世纪,上有领主,下则普遍为农奴;中国则是小农的海洋,上有地主,下则为自由佃农。欧洲中世纪的土地是采邑份地与农村公社的凝固性结合,而中国则是土地私有,高度流动,买卖自由。曾经有许多人从这种“特点”出发来论证中国何以未能像西方那样步入资本主义。然而曾几何时,现在欧洲中世纪史学的时髦却在力图证明庄园制不过偶尔有之,在时空两方面都不占很大比重,农奴只是农民中一小部分,远不如佃农为多 11,土地买卖及地权流动十分频繁 12 ,等等。另一方面,我国的前近代农村是否有过、或在什么程度上有过“自由”租佃制和土地“自由”买卖、地主—佃农关系究竟占有何等比重,都并非没有重新认识之必要。土改时陕西有所谓“关中无地”和“冷分地、热反霸”之说,据笔者所知这种状况在其他省也不少。近年来国内外都有人根据统计资料提出了租佃制比重再认识的问题。13如果追溯到古代问题就更大了,远的不说,看过《水浒》的人都会对那个到处是“庄”的社会、对“庄主”与“庄客”间那种绝非可以用租佃来解释的关系留下深刻印象。
西方中世纪普遍存在农村公社,俄罗斯与印度的农村公社更是著名。于是50年代苏联与中国一些热心于寻找“规律”的人提出中国封建时代亦有农村公社,即历朝尤其是宋以前的均田制、占田制、名田制、授田制等等。然而“特点”说兴起后很快便否定了此论,理由是农村公社是蛮族带来的原始公社在中世纪的遗存,而中国上述田制都是在土地私有以后出现的,与原始公社无联系。孰料当代西方中世纪史学又对农村公社理论来了个翻烧饼,否定了上个世纪毛勒等人关于中世纪村社是日耳曼人原始制度遗于后世之残余的观点,认定马尔克(农村公社)为日耳曼先民所无,它是封建化以后随着宗法共同体的强化而把独户农民“集体化”而形成的14。60年代以来不少荷兰学者在研究了遗存到殖民时代的爪哇(荷属印尼)农村公社之后也认为它不是原始遗风,而是专制时代摧残独立农户的结果。近年来苏联与我国一些学者也指出西欧、印度与俄罗斯封建时代的村社并不是一种不断消亡的原始公社残余,而是封建自然经济——命令经济条件下“由私而公”另行发展起来并得到加强的15。这么一来,这些“公社”倒确乎与我国封建时代宗法共同体束缚财产关系的上述诸田制有共同之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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