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证词——我眼中的秦朝》
第38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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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8-09 18:55:26

  致命缺陷(1)
  提起周朝的世袭制,西汉的举孝廉,魏晋的九品中正制,唐宋以降的科举制,那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东西。可是要说起秦帝国的用人制度,地球人就不怎么知道了。
  难道秦帝国真的因为短暂,可用的人都还没死绝,因此不必考虑用人的问题?或者,帝国之政策,全靠击鼓传花来实现?
  这显然是无稽之谈。
  那么,秦帝国究竟是怎样一个用人方法,依然世袭,还是依然延用战国惯例,从巧舌如簧的客卿中选人?
  我也觉得这个问题比较白痴,商鞅连贵族都连根给铲除了,何况官位世袭,想都不要这样去想。而且,焚书运动剑指的就是这种各立山头、各做大王的游士风气,也断然不会延续客卿那一套。
  左也不是,右也不是,总有是的吧?
  答案其实就隐藏在李斯给秦始皇的上书里。
  它就是著名的“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
  前文已述,“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法家的重要政治信条。李斯的治国理念即由这个道统而来。
  这一信条最早源自《韩非子·五蠹》里的一句话:

  “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
  事实上,“以法为教”与“以吏为师”,只是一枚硬币的二个方面,这就如从不同的角度看待同一个山峰,遂有“横看成岭侧成峰”的名句一样。
  “以法为教”,其目的是为了突出法家的主导力量,因此,势必打压并排斥其他流派的学说,于是有焚书事件。
  问题是,自周朝的“王官之学”彻底溃败以来——周朝的教育一律出自天子所设立的学宫,民间没有私学,这就是“王官学”——传承有自的学术道统似乎有中断的可能。

  就在这时,民间出了一位活跃分子,广收学徒,广为布道,以一己之力担当起“为往圣继绝学”之重任。
  这个人就是孔子,除了“儒学之集大成者”这个耀眼的光环之外,他还当仁不让地占据这样一个头衔:中国历史上兴办私立学校的鼻祖。
  但凡能混得“鼻祖”这个位子来坐,说明他是有徒子徒孙的。事实也正是如此。
  至战国时期,私学的倡导终于汇聚成这样一种强大的阵势:诸子百家的蔚为壮观,民间士人的集群崛起。
  前者追求哲学上的突破,后者追求实践上的突破。

  这两厢结合等同于惊人的“理论指导实践”,最终成为决胜战国的决定性力量。
  这一点,在秦国的历史上表现得最为突出,最为明显。
  就是李斯本人,应该说,他也是充分意识到并且敬畏这种力量的。想当年,秦始皇清洗了吕不韦,接下来就想将那些碍事且极有可能惑事生非的宾客们,统统赶出秦国去。
  正是这个李斯,适时地上书劝告秦始皇不要这样做,其人亦是凭籍一纸《谏逐客书》而实现奇迹般的崛起。

  可是,就是这个李斯,到头来却要亲自抡起巴掌,把宾客们赖以存在的学术力量打下去。这样一来,势必会产生出如下的严重后果:
  那些潜能巨大且是能量巨大的民间高知,他们该怎么办,何去何从?
  已经“藏器于身”的力量,就是说,已经学成出师的智识阶层,他们何去何从,奔头在哪里?学业尚未修成却不甘寂寞,想出人头地的未来力量,他们何去何从,出路又在哪里?
  对于这二个巨大到足以摧毁一切的问号,令人惊叹的是,法家在理论先行期间,早已给出了他们缜密而又十足自信的答案。
  毫无疑问,它个答案就是“以吏为师”。
  这是一种有别于世袭制的新式用人制度:就如作坊里的师带徒,天下士人想做官,可以,前提必须是,先跟政府吏员明习秦法。
  至此,“以吏为师”取代了所有流派和教席,成为天底下唯一的法定的执教者。

  秦始皇的伟大的实证努力,就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致命缺陷(2)
  我们知道,历史会无数次地复制战国时代那个动荡不安、杀人如麻、民生凋弊的惨况。而在那样的时代,为了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是为了生存,谁都不会震惊于残暴和背叛。
  这就是所谓的礼崩乐坏。
  当头顶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力的时候。就是说,当人们不再对头顶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保持应有的敬畏的时候,无数的历史事实表明,这一趋势的后果是相当可怕的,冷漠便会成为集体的表情,麻木或者说无动于衷,便会取代怜悯与善良,成为社会的常态。
  这种现象的另一层意思是,人们的表情之所以会如此的沉默,皆是缘自于他们担心善良的背后是否存在陷井,这种担心就如人们恐惧扶起摔倒的老人会否成为被告一样。
  于是无耻无底限,无法也无天,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无论何事也都敢干。
  顾城的人性观察因此显示出诗人天赋般的深刻: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
  并不是人们缺失心灵,而是将心灵当作祖先,送进了坟墓。
  社会崩溃自此形成。

  历经几百年的战乱,秦始皇得到了就是这样一种遗产。
  面对如此残局,雄心壮志乃至无边的秦始皇,他要收拾旧河山,他要重振人心,他要移风易俗,那他又该怎么办?
  说教显然无济于事。
  于是,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伟大的实证努力。
  这也是法家思想赋于秦始皇的伟大力量。

  他将大传统中的基本价值如父慈子孝之类,置于律令的威慑之下。
  儒家主张:以处罚为手段,以革除、戒除为目的,施以一个小的处罚起到大的惩戒作用(不惩不戒,小惩而大戒)。
  秦始皇准备用手中的皮鞭做到这一点。
  以下二个例子就足以说明,秦代的这种努力是相当新奇的。
  儒家讲“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秦律》对此作出硬性规定,损伤他人的发须属于犯罪行为,违者要处以刑罚。
  云梦秦简《法律问答》就记载了几条保护发须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
  拔落他人的头发,如果被拔的一方有明显感觉,即可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父亲擅自剃掉嫡长子的发须,为父者应受到处罚,以此类推,主人亦不得随意损伤奴婢的发须。

  士卒二人拔剑斗殴,如果一人将对方的发髻用剑砍掉,那人即要被判处四年徒刑——完为城旦。
  有人与他人打架斗殴,将对方捆绑起来并拔光了其胡须眉毛的,亦应处“城旦”之刑。
  另一例是,儒家讲:“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这是一个逻辑关系,最后的结论是,“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错,放置、安置)。
  儒家向来看重家庭的伦理功能,亦且把家庭看作是社会的基石——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
  无独有偶,秦始皇在最后一次出行的会稽刻石中,就如是声称:妇人有子女而再改嫁,或者丈夫死后再改嫁,或者逃嫁,或者遗弃子女的,都应该受到唾弃;男子淫乱,杀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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