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民国老二的尴尬:为您掀开26位民国总理的神秘面纱》
第27节

作者: 国涛漫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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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9-12 22:42:36

  祝各位看客中秋快乐!!!继续更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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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律人士称“五叔”
  在中国法制史上,“法律”一词是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的。中国法律的引进、建立与完善,伍廷芳功不可没。
  在清王朝200多年漫长历史中,由朝廷任命的重要官吏,何止成百上千,但是,却没有一个系统受过西方教育,而且又拿到文凭,然后在香港又从事多年本职工作的律师。唯一的例外,就是伍廷芳。

  1877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头顶林肯法律学院耀眼光环和法学博士金字招牌的伍廷芳,返回阔别多年的香港。返港后不久,就被批准为执业大律师。港英政府律政司经过认真审核,决定准许伍廷芳在香港法庭执行律师业务,伍廷芳因此成为第一位获准在英国殖民地担任律师的中国人,伍廷芳由此开始了自己的律师生涯。
  伍廷芳赢的第一个回合,就是争取华人在港权利,废除针对华人的公开笞刑。时任港督轩尼诗,顺应历史潮流,宣布废除针对中国人的公开笞刑,却遭到在港英国居民的强烈反对和无理纠缠。广大华人针锋相对,推举知名人士联署签名信,请求英国女王支持港督轩尼诗,彻底废除香港笞刑。伍廷芳充分发挥自己的法律界的人脉优势,旗帜鲜明地支持港督,并将华人联署的两封请愿书交给港督,此后不久均获英女皇批准,从此香港正式取消笞刑。

  初战告捷,伍廷芳在香港的名望迅速窜升。1880年,伍廷芳被聘任为香港定例局(今称立法局)议员,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职位。接着,他被港督委任为“太平绅士”,港府立法局议员,开启华人进入香港殖民政府参政、议政的先河,为维护在港华人的权益,拓展了更为广阔的平台。伍廷芳以大律师身份参与案件的辩护,总能以渊博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为维护华人权益竭尽全力,他还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香港的社会福利、教育、商业等事业中,赢得了香港社会的广泛赞誉,华人皆尊称其为“伍叔”。

  在香港执业的经历使伍廷芳强烈地感觉到,国家弱则华人律师无用武之地。他从此开始为废除治外法权进行不懈的努力。带着强国富民的梦想,1882年伍廷芳离开香港回国。
  19世纪70年代,作为海外赤子的伍廷芳对于专制社会的祖国有了引进西方技术的起步感到由衷地兴奋。而他自己则从仰慕西方物质文明,进而认识到发展资本主义经济首先需要建立法治社会,于是决心从法律界着手,以此报效宗邦。
  回国以后,伍廷芳先后出任商部左侍郎、外务部右侍郎、署刑部右侍郎等职。从70年代到90年代中国又蒙受了资本主义列强强加的更为酷烈的战争灾害,随着资本主义的缓慢发展,中国出现了资产阶级改良运动和革命斗争。1902年清廷被迫表示变法维新,凭着他在海外的法律求学经历、扎实的法律功底及在香港丰富的任职经验,受命担任清廷的修订法律大臣。
  伍廷芳接受改订法律的任务颇为振奋,认为这是他施展才华的大好机会,他要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法理和原则,改造封建主义的法律传统,乘机通过改旧律,订新律把资本主义的法律原则和一些既成条规、律例引入了中国法典。

  强国先要强经济,伍廷芳从制定商法入手,主持制定了中国最早的商法。我国的商法始于清末。在此之前,历代封建王朝制订和颁布过一些有关商业活动的法令。但均是中央政府对商业的行政管理规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法。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入侵,强迫我国开放口岸通商,并要求清政府颁布商业法令。国内各种商业机构纷纷设立,也要求法律予以保护和限制。朝廷也认为通商以振兴实业是建国之要政,要研究有关的法律应对,即令伍廷芳等人主持此事,先订商律。伍廷芳即组织人力,制定了“大清商律”,这是我国最早的商法。“大清商律”包括了多种有关商业的法念,实施后又不断完善补充,使之更臻完善,作为商部侍郎的伍廷芳,功不可没。接着,他又主持制定了商人通例、公司法、商会组织法、商人条规、破产法以及奖励发展工商业的多种条例规章。这些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进的法律,尽管并不完全切合中国实际,但却成为中国订立商法的开端,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直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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