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12-22 09:31:22
《反托拉斯法》做了如下规定:
第一条:本法特此宣布,凡组织托拉斯等联合企业或二人以上的共同策划均属违法。第二条:凡垄断或企图垄断或组织或企图组织联合企业,或与他人共谋洲际贸易或国外贸易者均属不法行为。
利益之争的路程从来就不是平坦的,通过的法律也未必执行。总之,唱高调是可以的,干掉托拉斯,是不行的。
历任总统虽然调子很高,却没有设立一个实际部门去执行反托拉斯的法令。直到1903年,国会才批准成立反托拉斯执法部门:反托拉斯局,但是,这个堂堂部级单位居然不足10人。
指望这样的执法机构对付托拉斯,如果不是天真,就是根本不想执行法律。
然而,托拉斯实在是太厉害了,美国人民实在是太穷困了……
20世纪初,美国新闻界开始出现了关于托拉斯黑幕的报道:官员跟托拉斯的黑色交易,工人生活如何困苦,食品公司如何把含有污染甚至毒素的食品卖给顾客(颇类似于今天三鹿奶粉中的三氯轻氨),医药公司如何把垃圾弄成药品……
这些报道的结果是震撼性的,人们开始反思和讨论:个人财富追求能否损害社会公共福利?
答案是,不行。
保护个人财产为必须以保护社会福利为先决条件,如果以损害社会福利为手段谋得利益,就必然是非法。至于托拉斯,它损害了人类起跑公平性,若在出生之前就没有竞争机会,谈何公平。
这场声势浩大的舆论讨论后来被称为“觉醒运动”,人们终于明白,如果限制某一个人、一个企业的贪婪,却能换来社会整体福利提高,无疑很划算。后来,这些报道被集结成书,就是著名的《托拉斯真相》和《城市之羞》。
觉醒之后,缺少的,只是一个终结者。
猛人西奥多•罗斯福终于出场了。出场身份:美国总统,绰号“轰炸托拉斯的巨型丨炸丨弹”。
“我们正面临着财产对人类福利的新看法。有人错误地认为,一切人权同利润相比都是次要的。现在,这样的人必须给那些维护人类福利的人民让步了。每个人拥有的财产都要服从社会的整体权利,按公共福利的要求来规定使用到什么程度”
——西奥多•罗斯福
西奥多•罗斯福的手段很激进,他的拿出的第一个办法是支持托拉斯工人罢工,建议托拉斯接受工人的谈判条件;
第二个办法更狠,成立了一个“公司事务调查局”,专门搜集黑材料,类似于明代的特务机构东厂、西厂,不过罗斯福还比较清醒,这个部门只能搜集黑材料,无权裁定托拉斯是否违法;
第三个办法,如果没有人对托拉斯诉讼,司法部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将“公司事务调查局”的黑材料呈报最高法院,裁定是否形成垄断。
但是,《反托拉斯法》的条文实在是过于含糊,受制于此,罗斯福的很多起诉都以失败而告终。
托拉斯,依旧在美国存在……
日期:2009-12-23 16:22:43
罗斯福的下一任总统是威尔逊,与罗斯福相比,威尔逊比较温文尔雅。温文尔雅的人,可以下手更黑。
威尔逊手段比罗斯福文明了很多,没再组织人搞黑材料。不过,他的方法却具备最致命的杀伤性,因为威尔逊修改了法律。
1914年,在威尔逊授意下,一批议员向国会提交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而且,获得了通过。该法规定,“凡能导致削弱竞争的价格上的差别对待均属非法”。
以上法律条文,翻译的比较拗口,通俗的说,即使一个公司能够垄断市场,也不能自己定价;如果自己定价,就要被解体!
根据《克莱顿反托拉斯法》,J.P.摩根、洛克菲勒财团、美国制糖公司等等一系列托拉斯纷纷解体。
虽然托拉斯的辉煌一去不复返,不过,也正是托拉斯的解体才保证了整个美国能在世界上不断辉煌。
洛克菲勒和皮尔庞特,不是神,也不可能在短短几十年人生中凭空创造一个财富帝国,他们采用的方式,叫做“并购”。并购完整诠释了资本主义世界的企业运营方式:企业管理人员,既不是科学家,也不是出资人,而是职业经理人。
把资产交给别人,能放心吗?
正确的提问应该是:自己干,能放心吗。
回答问题的关键,就是中国股市传说中的“信托责任”。不过,还要从新世界移民之前谈起。
工业革命前,欧洲也不富裕,全欧最牛的金融贸易中心不过也就十多万人,只能出去跑船、做生意,顺便干海盗。购船的人当然是王室、领主或大商人,波涛汹涌的大海,远非多情的水域,海上风高浪急,经常有海盗,鬼才知道能不能回来。就算你有这个胆量,也没航行的技术。人们经常把经商称为“下海”,商场风云变换,风险不亚于海洋风暴,后者往往更加残酷。相信普通人不能承受海洋风暴洗礼,又怎么能相信他能蔑视商海。
只有职业水手才有能力出海,他们知道如何应对各种情况,那里有礁石,什么时候有季风。舰队漂入海洋,雇主就没有选择,只能依靠雇用的水手,依靠他们的忠诚,其中的维系就是上帝。这并不是说水手怕上帝责罚,他们坏事一点都没少干,商船藏着海盗旗,到非洲弄几船奴隶回来,也不是没干过。
唯独雇主的钱,不黑。
不是不想黑,是不能黑。
跑船是职业,干一票,也就打破了社会惯例。如同一个离经叛道者,不可能再被原来得社会接受。
美国,把自己的历史建立在“五月花”号之上,以大不列颠清教徒为主的移民秉承了“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传统,不过,雅里安人绝非传说中的英国绅士,没有文字,所以没有成文法。而是一群彻头彻尾的强盗。他们进入大不列颠岛的时候初还处在原始社会,攻占大不列颠岛后短短几年雅利安人接触到人类古代文明,却仍旧遵循自己的习惯,原来怎么干,现在还怎么干,于是判例法出现了,最终演化成现在的普通法系。西方法学界吹捧的普通法系(盎格鲁-撒克逊法系)也是一种彻头彻尾的野蛮制度,因为普通法特征是追溯判决,这显然是沿袭原始社会的一种习惯。
相对于源自军规的罗马法系(大陆法系),普通法当然要灵活的多,没有判例的时候,法官可以创造法律。海洋、市场都瞬息万变,作为市场裁判的法律,也必须有恰当的灵活性,普通法恰恰符合这个条件,而且在很大意义上普通法强化了这种源自水手出海的“信托责任”:对雇主的忠诚并非源于硬性的惩罚约束,而是沿袭生活习惯而来的前辈事迹。
随着时间流逝,这种制度在竞争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在演化中逐步得到自我强化。这种信托责任发展到极致,在政治制度上就是今天西方的代议制:选民委托国家,带领大家走向并不风平浪静的未来。
于是,英国有了议会,美国有了华盛顿,人类有了《大宪章》、《独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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