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1-10 10:47:38
礼法变革
但凡新政和改革,首先都需要有一套纲领性的原则,在人们的意识形态领域为改革做好铺垫。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礼,让人们遵守规范;义,使行为符合道义;廉,教人们品行端正;耻,约束自我的邪念。
“礼义廉耻”是管仲提出的用来在道德和习惯方面约束人们的纲纪。就好像四面篱笆一样把人们的思想行为框定在一个利于管理的范围内。
后世儒家在相同的纲常基础上发展出了庞大礼术和理论体系,其着眼点与管仲相同。
在此笔者也想对这“礼义廉耻”纲常做一下扩展性应用。其实礼义廉耻同样是针对君主和国家的一种指导性原则。对于国君的四维,“礼义廉耻”正好一一对应。礼奉天子、义待诸侯、廉治众卿、耻敛宫闱。
这样,天子能够重振天下秩序,诸侯间可以暂停攻伐,卿大夫不再谋权作乱,宫闱丑闻也能禁止。事实上,齐桓公的霸业就是循着这条道路开创的。
不过纲纪毕竟显得抽象,所以需要明确的法来为新政建立依据,确定人们的具体行为规范。
之前整个周朝并没有名义上的法,有的只是礼乐,礼作修养,乐为教化。而且礼乐只是针对贵族阶层而言的,一般庶民的管理方式就是刑罚,一般是封邑内的大夫任命家臣所执行的私刑,有着浓重的奴隶制色彩。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除此之外,各种社会行为所依据的主要就是自然法和习惯法这样的不成文法。
其实这正是周朝家族天下的意识形态的表现。因为家庭的地位都是天然的,父亲就是父亲,儿子就是儿子,所以以此为基础的周礼就是自然法和习惯法的代表,个人的地位都是世袭的,天生就注定的。
周礼的核心是宗法分封制度,这一制下的国家其实就是家族模型的扩大升级版。在家中一切的规则都是按照家法执行的,天然的地位决定权威,因此在家族中只需要礼乐和伦理就可以维持家族的稳定,法完全不是家族政治的意识形态概念。
真因为如此,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家庭伦理的重视程度远高于对法的重视程度。这也是为什么卫宣公、齐襄公会因为乱伦而导致身死国乱的原因之一,因为只要家法乱了,宗法国家的根本就彻底被打乱了。周天子的式微也同样是由于家庭纷争和丑闻开始的。
不过这样的乱局也是家法统治的必然后果。同任何家族企业做大后面临的局面一样,周朝经历了300年的对外拓殖,国家的规模和内部结构已经发生的巨大的改变。旧有的家族格局已经出现了瓦解,宗法分封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时的政治需要了。
像齐国这种华夏在东夷地盘建立的国家,加之又吞并了异姓的纪国不久,继续依靠宗法分封制统治齐国将不可避免地让国家重新归于分裂。这一点和楚国及晋国在新征服地区所采取的方式如出一辙,同时又更加深入地推广到了整个封国范围内。
由礼到法的发展,显示了当时的各国,尤其是那些地处边缘,易于兼并扩张的大国从西周时代的血亲族群国家向着区域行政国家转变。
法通过明确的,基于客观社会基础的条令来协调整个社会的运作,不再像周礼那样更多地只是依照惯例和习俗来经营国家,表现出了更强的适应性和与时俱进的特色。
法的出现标志着社会的转型,思想的进步,时代的发展,可以说是历史前进的必然结果。所以后世倡导变法改革的法家是诸子百家中最进步最具革命性的一派,是儒墨道法四大家中唯一反对崇古,要求破旧立新的一派,也是春秋战国走向统一过程中天命所归的一派。
日期:2012-01-10 14:24:06
法家源头
法的出现还有着更为深刻的经济背景。随着技术水品和生产能力的提高,各国都能供养更多的人口,社会的规模在增长。
在一个人口稀少,相互间都熟识的社会中,道德和习俗便足够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准绳。但是当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带来的人口增长达到一定的程度后,依靠人情为基础的社会规范逐渐失去了其约束力,取而代之的将是明文化和系统化的法制。
可见制度的演变其背后的根本动力还是经济基础。
法以国家暴力机器作为贯彻和实施的工具,其背后体现的是各国诸侯的意志,如同周礼体现的是周天子的意志一样,只不过时代变了,伸张意志的主角也变了。
诸侯不仅在政治活动中代替了周天子的角色,而且在意识形态领域也接过了周天子的权杖。从此天子只是强势诸侯们借尸还魂的躯壳而已。
但是这样的法不同于近代欧洲的法,后者是整个社会的最高准则,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虽然不可避免的存在有阶级性的偏向,但是这样的法是将所有人都涵括在内的,它的本质是社会秩序。
而法家的法是由君主一手操纵的,君主本身是凌驾于法之上的,法在这里虽然也是社会秩序的体现,但是其本质则是君主的统御术。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君主自身所奉行的行为准则仍然是礼,而国家的形态虽然不再是严格的宗法分封制度,但是仍旧是家天下的形式。
中国古代的法和西方近代的法为什么有如此根本性的区别呢?
源头不同,性质自然也不同。
西方的法制体系是资产阶级、市民社会同国君和封建贵族长期斗争的政治产物,是整个社会共同博弈的结果,所以才会成为所有参与者,即整个社会的秩序准则。
当然,资产阶级作为这一斗争的主导者而成为了最大的赢家,在这个体系中占有了最有利的地位。而国君最初就是受打压的对象,在法制体系中被严格限制。
但是此时中国出现的法就完全不同,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君主面对来自贵族和外寇的威胁,为了巩固地位和统治,争夺霸权而实行的改革手段。其发起者和主导者都是国君,主要斗争对象是封建贵族,这样的法对谁有利对谁限制当然不言自明了。
而在这个博弈过程中,本身没有平民什么事情,平民最后只是作为世袭贵族受打击后留下的权力空缺而被动地受了一点利益。
所以说,权力都是斗争得来的,不参与斗争,自然和权力没有缘分。不不流汗流血而得来的便宜买卖自古是没有的。
这就是两种法的区别的根源所在。法不是纯粹客观存在的,它是人的法,出自于人,行使于人,用之于人,订立它,使用它、受制于它的人才是法的根本。法的不同,说到底是权力结构和社会体系的不同,基因不一样,长得当然不会一样。
没有强大的市民社会,就难以对君权进行斗争和制约;缺乏商业社会的契约精神,参与协商的契约法条也就无从谈起;不具备上帝之下众生平等的基督教意识,凌驾于所有人和社会关系的平等法律体系也就不可能诞生。
对于垂直体系的农业社会而言,它的法只是家法等级制的升级和变异,将社会个体的私权利都统一在了法这个公权力的框架下,而这个统一的法却最终集中在君主手中,成为了他个人无限放大了的私权利。所以这样的法只能称其为法,而不是法制。
制度和格局都是长期的博弈产生的。要想得到什么样的制度,就必须要有什么样的土壤,不考虑客观基础而叫嚣制度移植,那就好像赞叹莲花的柔美而希望在沙漠中种植它们一样可笑。
之所以说了这么多,那是因为后世通常将管仲归于法家,并且是法家的先驱。
管仲以国君为立法主体,分宣传、颁布和执行三步走的程序,进行普法建设。管仲尤其强调法律执行上的一致性,要求赏罚严明,公开执法,建立起人们对法制的尊重和敬畏,同时也是立法主体-国君的威信的体现。
在统一的法制下,全国民众的生活劳动都有了一个切实的依据。民众的行为直接受国君控制,不再由贵族任意赏罚,国君的权力得到了集中,国家的向心力也获得了增强。
管仲是春秋战国时代首倡以法治国的代表,通过法的实行来强化国家权力,作为当时社会转型的主要标准和依据。
后世的法家沿袭管仲的路线,将管仲的法制思想推向极致,最终演化成以“赏罚”为手段,由国君的“势、术、法”来进行颁布、监察和执行,所谓“两面三刀”的法家体系。
和法家的“两面三刀”相比,管仲的法制建设同样以赏罚两面为手段,通过国君的威势进行立法,继而颁布和执行。可以看出管仲的法的体系基本上是战国法家们的理论雏形,但是却没有法家所强调的“势”和“术”两点。
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执行主体的不同。管仲新政的执法主体是政府,或者说国家,公权力部门执行法律自然不需要足够的个人威势,更不用所谓的法术和权术;但是战国法家的执行主体却是君主及其直属暴力机器。必须要以强大的君威主势配合一系列的法术和权术在执行中与群臣进行权力博弈。
从这一点上我们看到,后期法家思想完全是一种为君主专制服务的统御术。相比之下,反而是之前的管仲的法的思想更加符合现代法制的理念。
有了法律作为统治基础和依据,管仲就能够更加大刀阔斧地深入改革了。在加强了对民众思想和行为的控制后,管仲要将这些控制向下推进到更加基础的经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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