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论东周——从历史事件来解构春秋战国》
第53节

作者: 秦纵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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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4-12 22:33:57

  法制以国家暴力机器作为贯彻和实施的工具,其背后体现的是各国诸侯的意志,如同周礼体现的是周天子的意志一样,只不过时代变了,伸张意志的主角也变了。
  诸侯不仅在政治活动中代替了周天子的角色,而且在意识形态领域也接过了周天子的权杖。从此天子只是强势诸侯们借尸还魂的躯壳而已。
  但是这样的法不同于近代欧洲的法,后者是整个社会的最高准则,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虽然不可避免的存在有阶级性的偏向,但是这样的法是将所有人都涵括在内的,它的本质是社会秩序。
  而在法家的法是由君主一手操纵的,君主本身是凌驾于法之上的,法在这里虽然也是社会秩序的体现,但是其本质则是统御术。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君主自身所奉行的行为准则仍然是礼,而国家的形态虽然不再是严格的宗法分封制度,但是仍旧是家天下的形式。
  东西方为什么在法制上有如此根本性的区别呢?
  源头不同,性质自然也不同。
日期:2011-04-13 09:06:42

  西方的法制体系是资产阶级、市民社会同国君和封建贵族长期斗争的政治产物,是整个社会共同博弈的结果,所以才会成为所有参与者,即整个社会的秩序准则。
  当然,资产阶级作为这一斗争的主导者而成为了最大的赢家,在这个体系中占有了最有利的地位。而国君最初就是受打压的对象,在法制体系中被严格限制。

  但是此时中国出现的法制就完全不同,法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君主面对来自贵族和外寇的威胁,为了巩固地位和统治,争夺霸权而实行的改革手段。其发起者和主导者都是国君,主要斗争对象是封建贵族,这样的法制对谁有利对谁限制当然不言自明了。
  而在这个博弈过程中,本身没有平民什么事情,平民最后只是作为世袭贵族受打击后留下的权力空缺而被动地受了一点利益。
  所以说,权力都是斗争得来的,不参与斗争,自然和权力没有缘分。不不流汗流血而得来的便宜买卖自古是没有的。
日期:2011-04-13 10:34:58

  这就是东西方法制区别的根源所在。法不是纯粹客观存在的,它是人的法,出自于人,行使于人,用之于人,订立它,使用它、受制于它的人才是法的根本。法的不同,说到底是权力结构和社会体系的不同,基因不一样,长得当然不会一样。
  没有强大的市民社会,就难以对君权进行斗争和制约;缺乏商业社会的契约精神,参与协商的契约法条也就无从谈起;不具备上帝之下众生平等的基督教意识,凌驾于所有人和社会关系的平等法律体系也就不可能诞生。

  对于垂直体系的农业社会而言,它的法只能是家法等级制的升级和变异,将社会个体的私权利都统一在了法这个公权力的框架下,而这个统一的法却最终集中在君主手中,成为了他个人无限放大了的私权利。
  制度和格局都是长期的博弈产生的。要想得到什么样的制度,就必须要有什么样的土壤,不考虑客观基础而叫嚣制度移植,那就好像赞叹莲花的柔美而希望在沙漠中种植它们一样可笑。
日期:2011-04-13 12:55:59

  之所以说了这么多,那是因为后世通常将管仲归于法家,并且是法家的先驱。

  管仲以国君为立法主体,分宣传、颁布和执行三步走的程序,进行法制建设。管仲尤其强调法律执行上的一致性,要求赏罚严明,公开执法,建立起人们对法制的尊重和敬畏,同时也是立法主体-国君的威信的体现。
  在统一的法制下,全国民众的生活劳动都有了一个切实的依据。民众的行为直接受国君控制,不再由贵族任意赏罚,国君的权力得到了集中,国家的向心力也获得了增强。
  管仲是春秋战国时代首倡以法治国的代表,通过法律的实行来强化国家权力,作为当时社会转型的主要标准和依据。
  后世的法家沿袭管仲的路线,将管仲的法制思想推向极致,最终演化成以“赏罚”为手段,由国君的“势、术、法”来进行颁布、监察和执行,所谓“两面三刀”的法家体系。
日期:2011-04-13 17:17:43

  和法家的“两面三刀”相比,管仲的法制建设同样以赏罚两面为手段,通过国君的威势进行立法,继而颁布和执行。可以看出管仲的法制体系基本上是战国法家们的理论雏形,但是却没有法家所强调的“术”这一点。
  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执法主体的不同。管仲新政的执法主体是政府,或者说国家,公权力部门执行法律自然不需要所谓的法术和权术;但是战国法家的执法主体却是君主。必须要以一系列的法术和权术在执行中与群臣进行权力博弈。
  从这一点上我们看到,后期法家思想完全是一种为君主专制服务的统御术。相比之下,反而是之前的管仲的法制思想更加符合现代法制的理念。
  有了法律作为统治基础和依据,管仲就能够更加大刀阔斧地深入改革了。在加强了对民众思想和行为的控制后,管仲要将这些控制向下延伸到更加基础的经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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