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弃了经实践证明有效可行的“唐叔之所受法度”和“文公被庐之法”,这是针对“铸刑鼎”的内容。唐叔之法和被庐之法的内容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可以合理地做一些推测。根据《左传 定公四年》的记载,周初时,周武王将自己的小儿子唐叔虞封在唐(晋国前身)做国君,“命以唐诰而封于夏墟,启以夏正,疆以戎索”。就是说封国内以殷人和戎人为主,所以周武王建议唐叔采用殷人或戎人固有的习俗来分别进行管理,而不是采取周公旦制定的周礼。有一个事实可以作为晋国有自己的一套不同于周王室的管理方式的证明----晋国甚至连历法都没有采用周历---而修改历法正是宣示新王朝合法性的重要手段。文公被庐之法的背景呢?根据《左传僖公二十七年》的记载,当时楚国攻打宋国,宋国向晋国求助。晋文公听从大将先轸的建议,决定帮助宋国。为了取信于民,得到民众的支持,“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可见被庐之法是晋文公在被庐进行与楚国的战争动员时,和部族首领们协商制定的,应该也是一个照顾各方利益的妥协方案。就是说无论唐叔之所受法度还是文公被庐之法,都是根据晋国的实际情况,协调各族群的利益制定的。而孔子口中的赵简子之法,明显和这种尊重晋国原住民习俗和传统的礼法是背离的,用现代些的语言说,就是在殷人和戎人中强制推行晋国贵族的统治。那怎么能够得到殷人和戎人的支持呢?
2.孔子批评的第二个向度是法官的地位的改变。先搞一段译文:民众因为卿大夫能够按照位次守护法度,而承认卿大夫对法律的解释权,而卿大夫的法律裁决被尊重,使卿大夫们更加审慎使用自己的权利。卿大夫的裁判权受到尊重,这就是案件审理的原则。晋文公因为这个原因,设立了专职的法官,制定了被庐之法。凭此成为盟主。现在放弃这个原则,去搞什么刑鼎,民众都根据鼎文自己理解法律,专职法官积累的专业经验还有什么用?法官的裁决不被尊重,国家会成为什么样子?(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lz这段译文努力要做的是排除意识形态的干扰。当我们先入为主地认为孔子是宗法制度的维护者时,怎么可能理解这位轴心时代的思想先驱?比如对贵的解释。孔子说的很清楚,“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尊其贵”。贵来源于“以序守之(法)”,而不是卿大夫的身份本身。一些人却径自将贵译作贵人,贵族。他们存的什么心呢?那通过这样的译文我们能看出什么呢?1.承认法官的精英地位(贵),2.尊重法官的专业经验(能守),3.否定对法律的随意解读(贱),4.某种程度的司法独立(盟)。不要小看孔子的这些论点,这也许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这里主要是对贵贱的理解。孔子说的很清楚:老百姓(民)因为这个原因(是以)尊重他们(尊其贵),这里的“是”指“卿大夫以序守之”而不是“卿大夫”!文本逻辑很清楚,而lz看到的所有译文都是把贵解做贵人,这让孔子找谁说理去?贵的问题解决了,贱的解释就迎刃而解。当然不会是贱人的意思,应该是指“轻贱的行为”,即“以序守之”的反面。
3.孔子批评的第三个向度是法律的创制权问题。很明显荀寅等人作为下卿,从权限上讲是没有资格制定和公布法律的。不要强词夺理地说“荀寅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关系”,法律不是只为生产关系一方服务的工具,这种由生产关系强势一方强加的法律必然引起其他各方的反对,结果必然就是““晋其亡乎”。而历史证明孔子的判断是准确的。这个问题我就不往前继续推了,再往下推孔子就成民主先驱了。思想就和宪政接轨了。当然也就有过度诠释的嫌疑了。但毫无疑问,铸刑鼎并没有意识形态指导下的解读那么高尚。
当然某些推崇铸刑鼎的人主要批判的是周以前的法是秘密法,“而铸刑鼎打破了统治阶级专断刑律、任意处置剥夺百姓权利的不合理局面”。这就接近胡说了。因为史料显示,周朝时,法律的制定和颁布都非常严谨,《尚书 吕刑》本身就记载了一次周王室制定和颁布法律的过程。而《周礼 天官 冢宰 》上对法律条文的公布也做过说明: 正 月 之 吉 . 始 和 . 布 刑 于 邦 国 都 鄙 . 乃 县 刑 象之 法 于 象 魏 . 使 万 民 观 刑 象 . 挟 日 而 敛 之。在《夏官》《秋官》中,也有类似记载。况且一般认为周礼在当时就有法律的特征,而周礼怎么可能保密呢?可见把所谓的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理解成是为了保持法律的神秘性,都是别有用心的解读。至于统治阶级专断刑律,任意处置剥夺百姓权利的说法也是意识形态作用下的不实之词。不可否认,司法权确实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但是,当时对于司法官员的个人品行要求很高,《尚书•吕刑》就有“惟良折狱”的说法,《尚书 大禹谟》还记载了一个审判原则: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不仅要求“罪疑惟轻”,而且要求“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如此才能做到“刑罚清而民服”。《论语》中也说道: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所以偏执的阶级分析得出的结论并不可靠。诡异的是这种马后炮式的结论甚至不如孔子事前的判断经得起推敲。
事实也告诉我们,有了法典不见得就能做到同罪同罚,A法官认为杀一人八刀者穷凶极恶,论罪当诛;B法官则认为奸杀一人又虐杀一人不过是邻里纠纷,罪不至死。这才是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民无所措。所以法律的神秘性不在于他是制定法还是普通法。另外说一下,法家不等于法治。甚至可以说法家的实质就是反法治。
其实把子产解读为法家的先驱是个很搞笑的结论,就是把荀子解读为法家都比这个结论靠谱。
日期:2011-09-13 08:25:58
【小结3】子产和孔子(三)
既然小结的题目是子产和孔子,当然最终要以这两个人的异同为落脚点。子产的优秀是被一致认可的(除了被子产收拾的郑国贵族),而孔子则是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甚至是双倍的,因为据说孔子一个人让中国落后了“两千”多年----原来国家的比拼最终也是要拼爹的。这种自己没出息,怨老爸没本事的思维方式不根除,估摸中国真的就不知还要落后多少年了。
先看一段《史记郑世家》的记载:孔子尝过郑,与子产如兄弟云。可见两个人对时局和相应的对策在看法上应该是极为相近的,有事实佐证吗?当然有。
子产和孔子都是对“礼”极为熟悉达到了如指掌的思想家,正是这种熟悉,使他们以“礼”作为伪装,传播和践行了自己的主张。孔子的做法,在《里仁篇》我们约略谈到过一些,这里主要谈一下子产,铸刑书后,晋国的叔向发现这一行为和礼制不兼容,专门写信(看样子是公开信)批评子产这一行为,以“知礼”闻名的子产看到这一次不能够蒙混过关了,回信干脆不谈论“礼”只是告诉叔向“吾以救世也”。而在没有被揭穿的违礼行为(改革)中,子产反而依托自己知礼的名声,高举“礼”的旗帜,忽悠得国内国外,国君国人们晕头转向。打着礼的旗号反礼(这样说有点过分,要不改成改革礼制?)这是他们的第一个相同点
子产对当时的郑国的判断是:国小而逼,族大宠多。
针对族大宠多,子产在国内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我都不太想用这个词,都快成贬义了)。最出名的就是“作封洫”,遭到了贵族和国人的一致反对,甚至一度准备流亡。孔子对鲁国是怎么做的呢?“隳三都”。直接针对贵族和陪臣!目的更明确,手段更强硬,办法更直接----派城管直接强拆。
子产的改革由于得到子皮的有力支持,并且在推进过程中,最终得到了享受到改革成果的国人的支持,取得了巨大成功;而孔子由于缺乏有力的同盟,在遭到孟孙氏的暴力抗拆后,终归失败----鲁国的城管战斗力太差,逼得孔子都说,不是因为挣得太少,自己都恨不得去做城管(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一年后,醒过味儿来的季氏赶走了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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